權益說明

資訊安全

  • 資訊安全政策
    1. 應指派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並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該單位應配置專責主管及至少二名專責人員,專門負責資訊安全相關工作或職務,並與各相關單位(如:主管機關、客戶、員工、供應商、資安專家……等關注方)保持適當之溝通管道。
    2. 所有資訊安全責任應受定義及分配,職務與責任應進行區隔,且為有效推行資訊安全工作,應成立「資訊安全委員會」及「資訊安全工作小組」,統籌資訊安全政策、資源調度等協調及研議事項。
    3. 辦理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教育訓練及宣導,強化員工資訊安全管理之意識與對相關責任之認知。
    4. 建立資訊資產清冊,明確指定保管者,並識別資訊資產價值、威脅及弱點,定義適當的保護責任。
    5. 執行資訊安全風險評估機制,提升資訊安全管理之有效性與即時性。
    6. 限制資訊與其處理設備、系統及應用程式的使用,以防未經授權的存取。
    7. 建立密碼及金鑰控制措施,以保護數位資訊之機密性、鑑別性及完整性。
    8. 對開發、測試及營運環境進行區隔,以降低營運系統受未經授權存取或變更之風險;監控、調配各項資源的使用與系統技術弱點資訊,採取適當改善措施,並建立對惡意軟體之偵防及復原等措施。
    9. 資訊相關專案應明定資訊安全要求,並定期檢視、審查供應商交付的服務報告;若有服務變更或複委託之情事,均依專案管理程序辦理,並考量所涉及之時程、預算重新評估風險,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10. 明訂管理責任與程序以確保對資訊安全事故做出迅速、有效的回應及通報,並識別、收集、取得及保存可用來作為證據的資訊,分析與解決以降低未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或影響。
    11. 定期驗證並實作各項資訊的備份與測試及資訊服務營運持續程序,以確保其有效性。
    12. 實施資訊安全管理內部稽核制度,確保資訊安全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落實執行。
    13. 依適用的法律、規定、契約及或專業責任,以及個人及其他主要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持續改進資訊安全管理系統。
  • 資訊安全規劃
    1. 資安防護策略

      針對機密交易資訊之信用卡卡號之保護,本公司亦每年通過 PCI DSS(Payment Card Industry Data Security Standard,支付卡產業資料安全標準)驗證,強化相關處理及儲存設備、系統及網路之安全控制項目,確保卡號於組織內不會遭任意濫用及外洩。本公司以資安國際標準制度為骨幹,建立持續改善之管理流程,輔以軟體設計及系統架構之防護措施強化,如:原始碼安全檢測、弱點掃描、滲透測試、入侵防禦系統、內部網路隔離及誘捕系統,以達到維護資訊系統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以及客戶個人資料保護之目的。

      1. 本公司資安國際標準制度之規劃遵循
        • PCI DSS-本公司遵循 PCI DSS 支付卡產業資料安全標準的12個領域。
      2. 軟體設計之資安防護
        • 原始碼安全檢測:透過原始碼安全檢測工具,自動對所有新開發程式碼進行安全分析,當發現可疑資安漏洞時將不允許其上線,並由資安專責人員研究確認漏洞被利用風險及建議修補方式後請權責單位規劃修補作業。
        • 弱點掃瞄:每季執行弱點掃瞄,找出系統潛在風險,經由軟體進行弱點掃瞄,找出系統、主機、網站可能的弱點或漏洞,以進行風險控制與強化安全,以利先進行防護。
        • 內部滲透測試(白帽駭客):系統於新功能上線前皆會透過資安專責人員進行內部滲透測試,模擬駭客手法對系統進行攻擊,嘗試入侵目標網站、網路系統、儲存設備等軟硬體,找出原始碼檢測和弱點掃描未能檢測出的各種潛在漏洞,以驗證企業的設備與資料是否可被破壞或竊取,確認其安全性是否有待加強。
        • 登入通知及自動登出機制:由於客戶可能在其他網站使用相同帳號及密碼,因此管理後台於登入時要求輸入身分證後四碼進行驗證,且同時間僅開放單一裝置登入,若企業內部需多組帳號同時登入需設定子帳號,任何帳號登入成功及失敗皆會發送email通知客戶,以降低遭到撞庫攻擊風險。而重設密碼時,官網與廠商後台皆會自動登出,防止駭客持續潛伏於客戶帳號之風險。
        • 機敏資訊加密存放:本公司客戶之信用卡卡號相關作業,均遵循 PCI DSS 要求 -對機敏資訊使用強化加密方式存於資料庫,並結合金鑰管理流程,將流程及權責拆分,使資料庫管理人員(DBA)無法解讀機敏加密資訊,而開發人員無資料庫存取權限,相互制衡以保護客戶信用卡號不受任何單一部門及人員能存取。
      3. 系統架構之資安防護
        • 雙因子認證登入:遵循 PCI DSS 要求 - 連線至正式機房,除了帳號密碼認證之外,同時以手機 Google Authenticator 進行雙因子驗證登入,利用輸入手機上 Google Authenticator 每分鐘刷新的驗證碼強化驗證流程,避免不法人士取得外洩的帳密即可登入之情形。
        • 內部網路隔離:內部網路依部門別皆以防火牆隔離,如發生勒索病毒事件只會影響單一部門,不至擴散全公司;且每日備份,降低勒索病毒事件影響程度。
        • IPS保護機制:透過入侵預防系統(Intrusion Prevention System)對異常網路入侵行為,進行即時阻斷,並發出異常告警。
        • 營運持續計畫:對核心服務系統(金流、物流、電子發票)及相關支援系統進行營運衝擊分析,並依據分析結果決定營運持續之各項指標恢復時點,規劃透過雲端平台每日異地備份系統資料及設定。本公司每年定期執行災害復原暨營運持續計畫演練以確保相關流程可運作無礙。
    2. 辦公室資訊安全

      為增進人員日常資安意識以及因應災害時的應變能力,本公司辦公室資訊安全,相關防護措施為定期辦理人員資安及個資教育訓練,並且每年定期執行社交工程釣魚信件測試;由金融業等級之網路設備監控及管理對外的網路端口節點流量,以控管辦公室網路安全;設置資安端點管控系統進行個人電腦資訊安全管理,以確保辦公室資訊安全。

    3. DDoS攻擊事件之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設置多層次防禦機制,阻擋DDoS攻擊,相關措施如下:

      1. CDN雲端防護

        為增進人員日常資安意識以及因應災害時的應變能力,本公司辦公室資訊安全,相關防護措施為定期辦理人員資安及個資教育訓練,並且每年定期執行社交工程釣魚信件測試;由金融業等級之網路設備監控及管理對外的網路端口節點流量,以控管辦公室網路安全;設置資安端點管控系統進行個人電腦資訊安全管理,以確保辦公室資訊安全。

      2. 電信等級DDoS防禦

        透過固網業者提供的多層次DDoS防禦服務,針對分散式阻斷攻擊進行清洗防禦避免頻寬塞爆,且可應對資源耗盡及應用層攻擊進行清洗防禦以確保正常流量抵達伺服器,同時提供即時監控、通報、客製化告警報表系統,即時掌握攻擊狀況。

      3. 本地端防護設備防禦

        本地端IPS防護設備過濾來自網際網路的惡意流量及阻擋非正常連線,用以保護伺服器及相關的服務,減輕伺服器工作負擔。並設有流量分析機制可對當下突發事件之來源及目標進行分析,及時調整防火牆的阻擋攻擊規則,隔離受攻擊之主機等應變措施。

      4. 聯合應變小組

        由專人負責監控系統資源狀況,並配合固網業者DDoS防護NOC支援團隊7x24監控,雙方可隨時因應不同攻擊手法聯繫,即時針對不同的攻擊手防來進行DDoS防禦機制的調整及確認,大幅度提升DDoS防禦的靈活性及強度提升。

    4. 個人資料保護

      本公司為金流、物流及電子發票之電子商務服務供應商,提供客戶一站式的管理平台,客戶可於自身網站或使用本公司提供之購物車平台串接所需服務之API以存取、管理相關業務資訊。針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定期盤點組織內個資,識別個資含量、風險高低以規劃執行個人資料保護及資訊安全強化措施,相關加密、權限管理及實體、系統、網路安全規範皆明文訂定遵循。為防止非授權及單一人員得以完成整個機密資料相關或重要作業流程,本公司對系統權限及機密資訊存取進行分級分權控制,任何系統帳號之申請、管理功能或系統節點的開啟都需要透過正式的資安管理表單申請及審核。針對系統帳號及權限,每月提供離調人員名冊複檢移除情形,每年定期檢視現有之權限是否需保留或調整。

隱私權政策

宣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辦理台端申請本公司使用者(會員)及使用相關金流系統服務,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台端個人資料,為善盡台端個人資料之保護,本公司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台端進行下列事項之告知:

    1. 蒐集之目的

      本公司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目的係為確認身分及建立會員負責人、聯絡人(業務、帳務)、網站管理人暨連帶保證人資料檔案,並完成您所委託之代收代付交易款項、履約保證服務及其他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發票或金融交易服務,同時向您提供本公司完成交易服務相關訊息。法定特定目的為:「040行銷」、「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2. 蒐集之資料類別

      姓名、地址、電話、電子郵遞地址、網路平台申請之帳號、申辦查詢服務之紀錄、Facebook等社群網站或軟體之帳號及自該等社群網站或軟體之帳號取得之相關個人資料、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如駕照、健保卡等)兩份(C001)、金融機構帳戶及其影本、信用卡相關資料、徵信報告、財力證明(C002)、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C003)、年齡、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C011)、會員註冊時間、IP位址、瀏覽器種類、網頁瀏覽軌跡紀錄、cookies(C132)。

    3. 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本公司已設置多層次防禦機制,阻擋DDoS攻擊,相關措施如下:

      1. 期間:自您加入為本公司服務使用者之日起,至您或本公司終止服務之日止但法令另有規定或依法需保存之資料者,依其規定。
      2. 地區:宣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區與提供服務地區。
      3. 對象:本公司或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金融監理機關或其他依法有權之機關。
      4.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4. 個人資料之權利

      您可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行使以下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需繳交手續費150元(未稅))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您欲行使上述相關權利時,請洽本公司客服信箱:planning_team@shiny-pay.com

    5. 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可自行選擇是否提供資料及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但某些網站功能、服務或活動必須根據您所提供的資料方得使用時,您若不提供完整而正確的個人資料,部分網站功能、服務或活動可能無法使用,屆時本公司將無法受理您使用者資格、相關金流業務資格之申請,尚祈見諒。

    6. 有關本公司隱私權相關政策相關內容,請參閱附件「宣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隱私權政策」,本公司有權隨時修訂本告知事項,台端並同意本公司得於修訂後公告在本公司廠商系統頁上之適當位置,台端可以隨時自行至本公司廠商系統上詳閱修訂後之告知事項。

退/換貨事宜

    1. 辦理退/換貨事宜

      付款方若要辦理退/換貨事宜,請務必在商品猶豫期(猶豫期由宣達會員按商品特性提供,至少七天)內,和宣達會員連繫退/換貨事宜並至透過宣達平台線上回覆、致電客服或Email客服信箱申請款項止付。

    2. 付款方退換貨規定

      請留意,猶豫期非試用期,且各宣達會員退換貨規定有所不同,欲辦理退/換貨時,商品有下列情形者,可能會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將影響退/換貨權利的行使或需負擔毀壞之費用。因此若您在訂購商品前或收到商品後,希望更進一步了解商品的使用方式,或對該產品有任何疑慮,請先參考宣達會員之商品說明頁或與宣達會員連絡。以下為商品退/換貨規定概略說明,僅供參考(詳細規定請以宣達會員之商品說明頁主):

      • 您欲退回的商品必須保持商品本體、附件、內外包裝、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隨附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 請您以送貨使用之原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
      • 付款方訂購後若大量退/換貨,由於已造成作業上之困擾,宣達平台可能會視情況對付款方採取拒絕交易辦理。
      • 部分3C、家電商品,因退/換貨需經宣達會員檢測,故處理時間可能較長(可能需達2週以上)。
      • 服務類商品:
        指在買賣過程後不會有實體商品產生,而是以勞務、仲介…等其效用來滿足客戶需求,於猶豫期內未使用該服務可申請退/換貨。一經使用視為服務已履行無法退貨。
      • 不適用猶豫期規則的商品:
        1. 智慧財產權類商品,如CD、VCD、DVD等影片或是書籍、遊戲軟體。
        2. 拆封後(或使用後)無法再處理之商品,如墨水匣、內衣、化妝品、保養品類、食品、花卉等。
        3. 商品說明中有特別標註【拆封後即無法退貨】字樣的國外原裝進口類商品。
        4. 只收取物流處理費之會員好禮。
        5. 面交商品。
        6. 虛擬點數類。
      • 以下商品皆是一經拆封即無法退貨,只能夠針對瑕疵商品換貨。
      • 消耗性商品(墨水匣、內衣、化妝品、保養品類、食品、花卉):
        在配送過程中如有瑕疵(包裝毀損、商品本身變形)請於2小時內拍照存證並來電或線上回報。
        1. 除了瑕疵商品,退回之商品已拆封(即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商品上有不可清除的髒污或痕跡。
        2. 商品上有不可清除的髒污或痕跡。
      • 書籍:
        1. 除了瑕疵商品,退回的書籍已非全新狀態(包括但不限於已遭簽名、註記…等)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內外包裝、隨貨文件、贈品等)。
        2. 套書非整套退回、缺附屬配件(含光碟等)或單冊退回。
      • 服飾配件、玩具商品:
        1. 除了瑕疵商品,退回之商品已拆封(即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2. 商品上有不可清除的髒污或痕跡。
        3. 服飾類商品之吊牌拆除或經水洗。
      • 鞋子類商品:
        1. 鞋底磨損 (請於室內,軟墊上試穿SIZE)。
        2. 商品上有不可清除的髒污或痕跡。
        3. 鞋頭已經楦過。
        4. 鞋子附屬配件/贈品短缺。
        5. 鞋盒遺失。
      • 影音商品(如CD、VCD、DVD、DVD、藝人週邊商品等):

        會員退回之商品已拆封(即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完整包裝(商品、外盒、封膜及封膜上之貼紙、側標、贈品等)。

      • 軟體(如電腦軟體、程式等)、記憶卡、隨身碟、硬碟、耗(如光碟燒錄片、底片、電池、紙類、碳粉、墨水匣等)等商品:

        除了瑕疵商品,退回之商品已拆封(即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商品:

        除了瑕疵商品,退回之商品已拆封(即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封條移除、吊牌拆除、貼膠移除或標籤拆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若原廠包裝損毀將無法退貨或須將損壞費用於退款中扣抵。

      • 注意事項:
        1. 商品運送的風險:除非法律規定或者交易雙方另有約定,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在商品交付(收貨人簽收)之前由發貨人承擔,交付(收貨人簽收)之後由收貨人承擔;在承運人責任導致商品毀損、滅失的情況下,發貨人向承運人追償不影響交易糾紛的處理,發貨人應依照本規則承擔相應損失。 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商品的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的,以付款方留下的收貨地址作為貨物交付地點;雙方協議退貨的,以宣達會員留下的退貨地址作為交付地點。
        2. 發貨期限:除非法律規定或者交易雙方另有約定,宣達會員如在付款方提出退款申請之前未實際發貨的,視為該交易撤銷。如宣達會員在明知或應知付款方已申請退款後發貨,付款方有權拒絕簽收(或不接受),所有因此而造成的風險和損失均由宣達會員自行承擔;如宣達會員主張在付款方提出退款申請前雖未聲明發貨,但已實際發貨的,應提供相應的發貨憑證。

會員服務條款

歡迎您使用【Shiny Pay金流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本服務係由「宣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為了保障您的使用權益,在您註冊及使用本服務前,請務必詳讀以下約定條款並經三日以上審閱,以保障您的權益,一旦您完成註冊程序或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以下各約定條款之所有內容。 您必須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登記的法人或團體。若您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人,應由您法定代理人閱讀、暸解、並同意會員服務約定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及其修改或變更,始得開始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如您開始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您或您的法定代理人已閱讀、暸解、並同意會員服務約定條款所有約定內容及其修改或變更。 以下所稱之「您」或「會員」,均係指註冊及使用本服務之使用者 :

    1. 名詞定義及服務說明
      1. Shiny Pay 金流帳戶:指本公司核發之會員專屬虛擬帳戶,會員因交易而產生之款項將撥入此帳戶,會員得使用此帳戶交易。
      2. 會員:指與本公司訂定服務契約,接受會員或非會員得以本公司提供之金流方式進行商品銷 售、支付商品、服務對價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者,而得以本公司所核發之 Shiny Pay 金流帳戶使用於本服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者。
      3. 代收:依會員指示授權本公司代為收取交易相對人向您支付的各類款項。
      4. 代付:依會員指示授權本公司將您 Shiny Pay 金流帳戶的餘額支付給您指定的其他會員。您同意本公司代付後,非經法律程序或非依本條款之約定,該支付是不可逆轉的。
      5. 提領:依會員指示授權本公司將您 Shiny Pay 金流帳戶的餘額支付至您的有效金融機構帳戶。
      6. 查詢: 本公司將對您在本服務中的所有操作進行記錄,不論該操作之目的最終是否實現。您可在本服務中隨時查詢您的 Shiny Pay 金流帳戶名下的交易紀錄,您認為紀錄有誤時,本公司將提供本服務中依照您指示收付款之紀錄。您瞭解並同意您送出提領指示後,最終收款服務者為您提供之帳戶所屬金融機構,您需向該金融機構查證。
    2. 註冊、帳號、密碼與安全性
      1. 會員需使用本公司設定之註冊方式進行會員註冊作業,並進行相關會員註冊認證程序,您必須 擔保在註冊及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所提供予本公司的資料、以及所留存的資料,均為完整、正確、 與實際情況相符之資料,如果該等資料事後有變更,您必須即時通知本公司;若事後發現資料 不符、或資料變更而未即時通知本公司,本公司除得隨時取消或暫停您所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外,並得隨時拒絕對您提供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且本公司不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對於您註冊本服務之申請,本公司保留是否接受的權利。
      2. 前項所述會員註冊認證程序,將以您提供之身份證明相關文件進行驗證作業。
      3. 對於您所取得的帳號和密碼,您必須負妥善保管和保密的義務,不得以有償或無償之方式透露 或提供予第三人登錄或使用,任何經由該組帳號及密碼所為之全部行為,應由註冊該帳號之會員負其責任。
      4. 會員得以帳號及其所對應的密碼,經由本公司所建置之登錄方式及程序,登錄使用本服務,且會員帳號及其所對應之密碼,僅供註冊該帳號之會員自行使用,會員不得以任何有償或無償之方式透露、轉讓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使用。
      5. 請妥善保管您的帳號及密碼,勿將帳號或密碼提供予第三人知悉,以保障您的權益;在您完成交易後,請務必登出本服務,若您與他人共用電腦或使用公共電 腦,亦請務必關閉瀏覽器,以防止他人讀取您的個人資料
    3. 關於本服務
      1. 本公司提供經由網際網路接受會員委託代收及代付交易款項之價金中介保管服務,會員與交易相對人之交易款項應於一定天期屆滿或一定條件成就時,由本公司撥付交易款項予應收受款項之一方。
      2. 本服務代收及代付交易款項的方式及範圍,以本公司提供服務當時所指定的服務方式及範圍為準,且本公司針對有風險之信用卡交易,得以電話確認交易內容,以保障會員之交易安全;本服務代收及代付交易款項的服務方式及範圍有增減、變更或修改時,本公司將公佈於本服務系統。
      3. 本服務僅於會員之委託符合本約定條款及相關約定所定之條件及限制時,依會員指示授權本公司代收或代付會員與其交易相對人間所應收取或支付之交易款項。交易款項所屬之交易,僅存在於會員與該交易相對人間,其所涉及之商品或服務之銷售、交易方式及條件、以及交易之履行等,其權利義務關係亦僅存在於會員與該交易相對人間,本服務受託代收或代付交易款項,不代表本公司對於各該交易之履行有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或承諾。
      4. 會員與交易相對人雙方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時,應當遵守本公司之各項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本條款、《會員收款服務規範》、《退/換貨事宜》、《會員服務介紹》、《交易糾紛爭議處理》及 《隱私權政策》等。若會員申請使用本公司特定附加服務者,亦應遵守特定附加服務之相關規範。
      5. 會員與交易相對人發生交易糾紛時,本公司將依本服務相關規範協助會員與交易相對人排解交易糾紛。若會員使用信用卡並透過發卡機構主張拒絕付款或其他產生爭議款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就「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規範之相關法令,協助會員及交易相對人 處理爭議款項,但本公司不負支付該筆帳款之義務。
      6. 會員與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不得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形,如其交易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本公司保留拒絕或暫停提供本服務、及拒絕或暫停撥付相關款項予會員或交易相對人之權利,且會員不得向本公司請求暫停撥付相關款項期間之利息或其他費用。若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或支出費用,會員並同意負擔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會員並瞭解本公司交易管理規章限制交易內容)
      7. 本服務僅係接受委託代收及代付交易款項、並依相關約定撥付代收款項予會員,本公司並非銀行或金融機構,無法直接對會員提供金融轉帳服務,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亦非存款,本公司不支付任何利息或孳息。
      8. 本服務代收及代付之款項,將妥善保管於本公司為本服務開立於各金融機構之信託/履約保證專款專用帳戶,該款項將獨立於本公司營運資金以外,除用以結算支付會員使用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依會員要求代付其與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所應支付之款項、會員應付之其他費用、應償還之金額或賠償或其他依法令許可之使用範圍外,本公司不使用於其他非您指示之用途。
      9. 您應對您的 Shiny Pay 金流帳戶負責,只有您本人可以使用您的 Shiny Pay 金流帳戶,Shiny Pay 金流帳戶不可轉讓、不可贈與、不可繼承,但 Shiny Pay 金流帳戶內之財產得向本公司申請結清。
      10. 若您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本公司得根據有效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確定的法院判決、生效的遺囑等)處置您的 Shiny Pay 金流帳戶相關的款項。
      11. 若您需向交易相對人交付貨物,應根據交易資訊所提供的地址,委託有合法經營資格的承運人將貨物直接運送至對方或其指定收貨人,並要求交易相對人或其委託的第三方(該第三方應當提供交易相對人之授權文件並出示相應的身份證件)在收貨憑證上簽字確認,因貨物延遲送達或在送達過程中的遺失、毀損,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應由您與交易相對人自行處理。
      12. 在使用本服務時,若您或您的交易相對人未遵守本約定條款或系統說明、交易頁面中之操作提示、規則,本公司有權拒絕為您與交易相對人提供相關服務,且本公司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發生上述狀況,而款項已先行撥付至您或交易相對人的Shiny Pay 金流帳戶名下,您同意本公司得逕行自您或交易相對人所有之 Shiny Pay 金流帳戶餘額中扣回款項或拒絕您要求支付此筆款項。此款項若已匯入您的實體金融機構帳戶,本公司得向您請求返還該款項及賠償本公司所支出之追索費用。
      13. 若因您的過失導致之任何損失應由您自行承擔,該過失包括但不限於:不按照交易提示操作,未及時進行交易操作,遺忘或洩漏密碼,密碼被他人破解,您使用之電腦或手機遭入侵。
      14. 本公司提供經由網際網路接受會員委託代收及代付交易款項均應以新臺幣結付。
    4. 代收及代付款項服務
      1. 會員經由本服務委託本公司代收及代付之款項,本公司將於處理後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會員各該筆代收、代付款項之處理情形,但該等電子郵件僅係提示會員之性質,各該代收、代付款項之實際處理情形,仍以本服務系統所記錄者為準。
      2. 本服務系統會自動記錄本服務所代收及代付之款項及相關資料,會員得隨時自行登入系統進行查詢,如會員認為帳戶內之數額、相關紀錄或資料有誤,應立即向本公司反應,以便提供您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3. 會員指示本公司進行代付款項服務前,會員應輸入其他驗證方式,並經本公司再確認交易資訊無誤後,本公司將依會員指示完成代付款項作業。
      4. 會員及其交易相對人應依照本服務所設定之方式及流程使用本服務,如因會員或其交易相對人未依指定方式操作或違反本約定條款或本服務之相關約定,致未能順利完成交易、收款或付款者,會員及其交易相對人應自行協調處理,本公司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5. 對於可能涉及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侵害他人權益之交易、因錯誤所為之匯款、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本公司得直接自會員 Shiny Pay 金流帳戶中扣回或保留相關款項,如該等爭議款項已匯入會員指定之 Shiny Pay 金流帳戶,會員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應立即返還該等款項。
    5. 代收款項保留
      1. 如法院、司法機關、主管機關、或與會員交易之相對人或相關權利人,依本約定條款或爭議處理流程,向本公司要求暫停撥付相關款項予會員,會員同意本公司得直接自會員於本服務之 Shiny Pay 金流帳戶餘額內保留相關款項,至該等爭議解決時止,且會員不得向本公司請求暫停撥付相關款項期間之利息或其他費用。
      2. 依前項約定保留之款項,於其爭議解決且有適當證明時,由本公司依其爭議解決之結果,將相關款項返還或支付予會員、交易相對人或相關權利人。本公司返還或支付相關款項時,均以匯款方式處理,會員同意匯款手續費將依金融機構之規定由金融機構收取並由匯款款項中直接扣除。
    6. 代收款項之提領撥付
      1. 會員要求提領代收款項時,應先指定一個真實有效的金融機構帳戶,且會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之名稱及個人資料,必須與會員留存於本服務系統之姓名(或名稱)及個人資料一致,本公司將於收到指示翌日起依雙方約定撥付日,將相應的款項匯入您提供的有效金融機構帳戶(根據您提供的金融機構不同,會產生匯入時間上的差異)。
      2. 為確保交易安全,本公司並得就會員所提供之資料進行驗證;若會員尚未設定有效的會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並留存相關資料、或所提供的會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名稱及相關資料與會員所留存的資料不一致、或無法就會員所提供之資料完成驗證,本公司得拒絕撥付款項予會員、並暫時保留所代收之款項,至會員提出與其所留存之資料相一致之會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予本公司、或完成資料驗證時止,且會員不得向本公司請求暫停撥付相關款項期間之利息或其他費用,必要時,本公司並得對該會員拒絕或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3. 會員經由本服務系統要求本公司將代收款項提領撥付至會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時,應先扣除匯款手續費及其他應付費用或款項、以及依法令或相關約定保留之金額。
      4. 會員要求提領代收款項時,若本服務系統已依照會員要求,以相關金融機構所定之方式完成應撥付款項之匯款程序,並經本公司所配合之金融機構回覆交易成功者,即視為本公司已履行支付之義務,該等應提領撥付款項入帳時間及得以動用之時間,應依會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之規定。
      5. 除本約定條款及本服務相關處理流程所定之方式外,本服務不對會員提供其他結算、支付或撥付代收款項的方式。
      6. 會員瞭解並同意,本公司得依會員交易商品及服務之內容核定會員每月提領代收款項額度,每月提領額度上限請參廠商後台顯示資料為準
    7. 代收餘額款項轉付
      1. 會員委託本公司所代收之款項餘額,得經由本服務系統委託本公司用以支付會員與其他會員間因交易所應支付之款項。
      2. 會員委託本公司以其代收款項餘額轉付至其他會員所屬宣達帳戶時,以會員委託本公司代收之款項餘額即宣達帳戶中餘額為上限。
    8. 違法行為之禁止及違約
      1. 您在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相關國際慣例,不將本服務用於任何非法目的 (包括用於禁止或限制交易物品的交易)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之行為,也不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如經本公司調查後認定您有非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時,本公司得暫停、拒絕或終止您使用本服務,且您應承擔所有相關法律責任,若導致本公司或本公司受僱人受有損害,您應承擔賠償責任。上述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 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商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合法權益。
        • 違反法定或約定之保密義務。
        •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 從事不法交易行為,如洗錢、販賣槍枝、毒品、禁藥、盜版軟體、其他本公司認為不得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之物品。
        • 提供賭博資訊或以任何方式引誘他人參與賭博。
        • 非法使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包括信用卡帳戶)或無效金融機構帳戶(包括信用卡帳戶)交易。
        • 違反《洗錢防制法》或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以下簡稱套現)。
        • 進行與您或交易之相對人宣稱的交易內容不符的交易,或不真實的交易。
        • 從事任何可能含有電腦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務系統、資料之行為。
      2. 您瞭解並同意,除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外,本公司不因下述情況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利潤、商譽、使用、數據等方面的損失或其他無形損失的損害賠償 (無論本公司是否已被告知該等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 經本公司調查後認定您已經違反政府法令、本約定條款或精神,而暫停、拒絕或終止向您提供本服務或其他相關服務。
        • 經本公司發現您的Shiny Pay金流帳戶有異常或疑義之交易,或有違反法律規定或本約定條款之虞時,本公司得不經通知先行暫停、拒絕或終止您使用Shiny Pay金流帳戶 及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對Shiny Pay金流帳戶名下的款項和在途交易採取取消交易等限制措施)。
        • 如經本公司調查後認定您有違反本約定條款時,基於法令及保障其他會員使用本服務之權益,本公司得逕行暫停、拒絕或終止您使用本服務,並將您保留在Shiny Pay金流帳戶的全部合法餘額退回您的金融機構帳戶。
    9. 支付錯誤之處理
      1. 因不可歸責於您的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應協助您進行更正,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2.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您。
      3. 因可歸責於您的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例如您輸入錯誤之金額或輸入錯誤之收款方,您應立即向本公司反應,以便提供您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10. 保密義務
      1. 會員對本服務所取得之交易資訊、交易相對人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交易資料等、收款額度、費率等,非公開於本服務系統之服務資訊,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公開傳播或為任何形式之揭露。若因會員違反前揭保密義務,本公司有權終止提供本服務,如因而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會員應負賠償之義務。
      2. 會員對於與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相關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完成交易所必須,不得公開傳播或 以任何形式揭露,若因此造成交易相對人或本公司之損害,會員應負賠償之責。
    11. 資訊安全
      1. 本公司及會員應各自確保其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消費者之個人資料。
      2. 如發生第三人破解本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將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3. 第三人入侵本公司之資訊系統對會員所造成之損害,將由本公司負擔。
    12. 服務暫停或中斷
      1.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得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會員不得因此請求賠償或補償:
        • 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
        • 會員有違反法令、本約定條款或其他應遵守事項之情形。
        • 本公司代收、代付款項或會員宣達帳戶內餘額經法院或檢察官命令扣押時。
        • 配合金融監理機關、警政機關暫停會員宣達帳戶之使用、停止款項撥付等要求。
        • 因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中斷或無法正常運作。
        •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之服務暫停、中斷或無法正常運作。
      2. 本服務如因本公司軟硬體設備障礙、阻斷、或不正常運作,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本公司應儘速排除相關障礙並恢復系統正常運作,但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13. 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1. 您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2. 您同意於本服務系統執行功能選項及任何條款之同意與否,均由本公司詳實記錄登入帳號、IP及時間等資訊,您於本服務系統所為之行為均具法律效力。
      3. 所有根據本約定條款公布於本服務系統之內容、相關服務規範及本服務條款修正內容將以線上同意形式為之。若會員對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任一部分有疑義或反對時,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全部,如繼續使用,視為同意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全部。
    14. 責任限制
      1. 本服務依業界標準及系統當時之功能及現況提供服務,除可歸責於本公司因素外,對於會員之特定要求或需求,包括但不限於速度、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確性及不會斷線或出錯等,本公司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或保證。
      2. 本公司不保證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傳送及儲存均係可靠且正確無誤,亦不保證所儲存或所傳送之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確性及不會斷線和出錯等,因郵件、檔案或資料傳送或儲存失敗、遺失或錯誤等所致之損害。
      3. 本服務系統會定期備份資料,並盡力確保本服務資料之正確性,如因會員自身因素導致本服務資料遭刪除或錯誤等,本公司將盡力協助回復資料。
      4. 會員因使用本服務所受之直接或間接損害,如該等損害之發生係可歸責於本公司、且依本約定條款或依相關法令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者,本公司對於任一會員之賠償責任,以本公司對該會員就該此交易或服務原所得收取之服務費為上限。
      5. 您經由本服務購買或取得之任何產品、服務、資訊或其他資料符合您的期望,如您有疑義應由您與交易相對人自行協調解決。
      6. 您經由本服務之使用下載或取得任何資料,應由您自行考量且自負風險。
    15. 服務費
      1. 會員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將依會員使用之服務種類,向會員收取相關服務費,各項服務費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請參本服務說明。對於會員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服務費及其他應付費用或款項,會員同意本公司得直接自代收款項中扣除。
      2. 關於本公司所收取之服務費,本公司將每月彙整所收取之服務費,並於次月寄送發票。
      3. 您瞭解並同意,本公司得隨時調整本服務之各項服務費,調整後之服務費將公告於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若會員不同意調整後之服務費,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會員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已同意調整後之服務費。
    16. 帳號密碼被冒用之處理
      1. 若您發現或懷疑您的帳號、密碼遭他人盜用或不當使用,應立即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並辦理帳號停用手續,以便本公司及時採取適當因應措施;本公司在接獲您的通知或由本公司自行察覺並主動通知您後,將暫停該帳號所有指示支付行為,並暫停接收該帳號後續之支付指示。
      2. 本公司受理完成您的帳號停用手續後,因該帳號所發生之損失,應由本公司負擔;在您完成帳號停用手續前,如發生下列事項而致該帳號所發生之損失,應由您完全負擔:
        • 您未妥善保管帳號密碼。
        • 您自行將帳號密碼提供與他人。
        • 您未使用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的帳號安全機制。
        • 其他因您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事由。
    17. 契約之終止、變更
      1. 會員得隨時以網際網路登入向本公司申請帳戶終止使用,即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本公司在可確定帳戶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銀行匯款手續費後,退回其帳戶之餘額予會員。
      2. 本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並於本服務系統以顯著明確文字公告其變更事項、生效日期,暨告知會員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3. 會員未於前項公告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者,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刪條款。
    18. 智慧財產權保護
      1. 本服務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本公司或權利人依法享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
      2. 非經本公司或權利人書面同意,會員不得擅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傳輸、改作、散佈、發行或公開發表本服務之程序或內容。
    19. 其他約定
      1. 本服務系統上所載之處理流程、說明、約定、使用辦法、注意事項及限制等,均視為本約定條款之一部分。
      2. 本約定條款未盡事宜,均依相關金融法規、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信用卡交易、收款相關未盡事宜,亦應依信用卡國際組織之相關規範辦理。
      3. 本約定條款之解釋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會員之解釋為之。
      4. 本服務僅依所建置之功能及狀態提供服務;本公司並保留增減或變更相關系統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
      5. 本公司若將本服務、交易合約及其相關權利義務移轉予第三人,則本服務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交易以及資料等,亦得一併移轉予該第三人承受、並由該第三人繼續提供服務。
      6. 本約定條款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定之,因本服務所生爭議而涉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7. 本公司資訊如下:
        1. (1)宣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2)負責人:於知慶
        3. (3)客服資訊 :
        4. (4)網址:shinypay.cc
        5. (5)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9號27樓

銀行揭露事項

台新銀行

各會員全範圍之代收付款項,己經全部存入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

交易管理規章

宣達數位科技對於部分非法及較易發生交易糾紛且處理不易之行業,暫不受理:

賭場

電動玩具店

討債公司

資融公司

海外度假村

仲介公司

留(遊)學

移民公司

當鋪

臍帶血保存公司

宣達數位科技依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販售以下商品: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電腦軟體

活體動物

與虛擬/數位貨幣及數位資產有關之平台代收付或場外交易等範疇

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品

保育動物及海洋哺乳類動物產製品

贓物

武器彈藥,包括刀械、槍枝

人體器官

警用物品

有價證券,如股票

彩券

禁止轉讓之權利證明文件,如會員證

流通貨幣

二手內褲 / 絲襪

政府核發之證件、證照或執照

統一發票

行銷名單及相關蒐集或發信之工具

他人物品

權利車

煙火、炮竹、桶裝瓦斯

嬰兒配方食品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專用垃圾袋

開鎖器具

農藥

黃牛票-高於票面價格的運輸交通、遊樂票券

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販售之商品

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之侵權物品

交易糾紛爭議處理

  • 付款方以本公司提供的系統向宣達會員進行一般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而付款方或宣達會員向本公司提出申訴時,將盡力協調雙方解決糾紛,並以下列內容為原則:
    1. 應釐清買賣雙方之訴求內容

      無論買賣雙方透過何種管道進行申訴,本公司應先釐清申訴人陳述之事實、訴求之內容是否明確,必要時,應請申訴人補充相關陳述或證據。瞭解買賣雙方申訴之目的後,方足以續行處理。

    2. 應釐清買賣雙方之訴求內容

      本公司受理後應積極調閱有關契約及資料、詢問相關人員,以瞭解事實真相,並找出糾紛之癥結所在。

    3. 應儘速聯絡當事人

      申訴人可藉由本公司線上客服或致電客服專線等方式申訴,本公司於受理後應儘速與申訴人聯絡,並告知處理之步驟及時間,使申訴人了解糾紛協調之相關流程與日程,使其明白並盡力配合協調過程所需之往來聯繫以及資料提供之必要。

    4. 應檢查本公司作業程序有無缺失

      本公司作業過程有無缺失,關係本公司過失責任之判斷,應立即查明,此一部分尚包括檢查作業上有無違反法令之處,例如有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保護消費者之法令,若有,應儘量與客戶達成和解並修正錯誤。

    5. 應諮詢法律相關部門或顧問

      應諮詢法務部門或法律顧問,研判法律關係、分析責任歸屬, 並參酌其法律意見處理。

    6. 應把握處理時效(申訴案件應追蹤控管)

      交易糾紛若以客訴案件處理,無論雙方有無共識,均應於十五個工作天內完成,並回覆申訴人,若程序複雜確實無法於上述時間內完成者,亦應提前告知客戶。且必要時我方得再延長十五個工作天,以一次為限。倘若我方已盡協調之能事或為虛擬產品之交易導致我方難以實際介入判斷或仍無法滿足申訴人之訴求,則須輔導雙方依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進行調處、仲裁或裁判,即後述之各種法律程序。

  • 各類交易糾紛爭議處理程序
    1. 宣達會員未履行交易糾紛爭議處理
      • 此交易糾紛係為付款方已付款,宣達會員未出貨或未於約定時間內提供服務的狀況之下,所產生的交易爭議。
      • 付款方可透過本公司線上客服或致電客服專線等方式進行申訴。
      • 付款方應主動提供繳費收據或交易相關證明,並提出協調交易或暫停撥付款項等訴求。
      • 本公司應確認付款方是否已收到貨或獲得服務,以及付款方提供之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是否為真,並釐清其訴求後,將主動協助聯繫宣達會員,並將暫停撥付該筆交易款項或凍結已撥付之宣達虛擬帳戶款項,情節重大或不配合處理者,將依情況限制部份會員或停止會員全部功能使用,以降低付款方交易風險。
      • 承上,本公司會要求宣達會員提供相關交易資料(如宅配簽收單或其他相關可佐證已出貨或已提供服務之證明),以利本公司判斷是否為特殊糾紛案件(如三方詐騙)或是一般糾紛案件;若宣達會員未給予回覆(未接聽),本公司將另以電子郵件及簡訊再行通知。
      • 若為一般糾紛案件,宣達會員於接獲通知起算七個工作日內未提供資料或相關商品出貨證明,本公司將輔導付款方可至警政機關進行報案程序。待司法單位處理後,依司法單位之判決指示返還款項給實際付款方或解除暫停撥付之限制。若經確認為特殊糾紛之三方詐騙案件(即實際付款人並非當初與宣達會員下單購買的付款方),本公司將協助與對應宣達會員聯繫,通知暫停出貨,並協助該案宣達會員將相關證據(出貨單等)併同本公司金流相關資料以利受害人至警政機關進行報案程序。待司法單位處理後,依司法單位之判決指示返還款項給實際付款方或解除暫停撥付之限制。
  • 退換貨糾紛處理
    1. 退換貨糾紛主要係買方已收到貨物,對於貨物不滿意或是欲退貨賣方不願意接收退貨所產生交易糾紛,本公司將協調雙方處理。
    2. 若交易雙方產生退、換貨或交易糾紛時,可透過本公司線上客服或致電客服專線等方式進行申訴。
    3. 本公司會請付款方提供付款證明,請宣達會員提供交易相關資料供本公司處理。
    4. 若雙方達成協商即可結案;如雙方未達成協商,本公司即輔導雙方可至警政機關進行報案程序。
  • 超商門市遇詐騙處理
    1. 經該事件受害超商門市(下稱受害門市)通知本公司者,本公司將立即自收受該筆款項之宣達會員的宣達帳戶中保留該筆款項作為保留款,並通知受害超商門市及宣達會員。
    2. 受害門市應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供本公司報案三聯單予本公司或是其他司法機關收案之證明文件。如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本公司得將該筆款項撥付給宣達會員。
    3. 本公司按前項收受受害門市提交相關文件後,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可連絡宣達會員之方式通知宣達會員提出相關之交易資料,以釐清爭議並協助雙方進行調解。
    4. 若自本公司通知宣達會員後十五個工作天內均無法與宣達會員取得聯繫時;亦或宣達會員無法於期間內依前項提出交易資料者,本公司得逕行將宣達會員之宣達帳戶內限制提領之保留款退還給受害門市所屬機構。
    5. 本公司得視個案實際情形於必要時延長前述各階段處理期間,但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且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天,如有延長處理期間情事發生,本公司應立即通知受害門市及宣達會員。
    6. 如經本公司依前述程序協調處理仍無法解決受害門市及宣達會員間之爭議,本公司將輔導雙方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進行調處、仲裁或裁判,並依和解、調解或司法裁判結果處理保留款。
  • 金流服務糾紛爭議處理說明
    1. 宣達會員因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服務而產生爭議糾紛時,宣達會員可透過本公司線上客服或致電客服專線等進件方式進行申訴。
    2. 宣達會員向本公司提出申訴時,本公司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向權責單位調查此案件並提出改善計畫,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者。
    3. 若申訴者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4. 本公司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辦理,並依據該法之精神,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始得結案。
  • 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及消費糾紛爭議處理原則
    1. 本公司消費糾紛爭議處理程序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2. 付款付款方於透過本公司進行交易時,如反應宣達會員涉及未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爭議,應由宣達會員負舉證之責,以利證明確實已提供商品或服務。
    3. 宣達會員對於本公司所提供之金服務或契約有異議糾紛時,可撥打本公司客服專線申訴,本公司將依相關規定向宣達會員說明之。
    4. 宣達會員因買賣雙方之交易產生糾紛時,本公司接獲申訴後,將主動協調買賣雙方進行溝通,必要時將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輔導買賣雙方進行後續協商。
    5. 付款方以本公司提供的系統與宣達會員進行交易時,如未獲宣達會員提供、商品或服務,或遇商品瑕疵、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錯誤溢付款項等糾紛事宜,本公司應先洽宣達會員尋求解決,本公司並應協助提供交易資料以利協調紛爭。前項提供交易資料若產生相關之費用,如經查明係屬宣達會員提供商品或服務之瑕疵,該費用得由本公司向宣達會員收取;反之,則向付款方收取。
    6. 付款方以本公司提供的系統與宣達會員進行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時,若已向宣達會員反應仍未獲得妥善處理,付款方可檢附交易憑證(如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證明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提供予本公司,以利本公司協助買方向宣達會員進行協調,若協調未果,本公司將引導付款方持交易憑證至第三方公正單位申訴處理。
  • 會員帳號/帳戶偽盜冒糾紛爭議處理
    1. 宣達會員如發生帳戶疑似被盜用之情形時,宣達會員可透過本公司線上客服或致電客服專線等進件方式進行申訴。
    2. 本公司接獲申訴後,與宣達會員核對身分。
    3. 若本公司與宣達會員核對身分後,經宣達會員同意,立即將該宣達會員帳戶之相關服務暫停,待爭議事項釐清(例如確認爭議交易項目內容),原帳戶使用者可重新設定相關安全措施(例如登入密碼)後開通服務。
    4. 本公司將主動保留帳戶偽盜冒事件之處理所有書面文件及電磁證據,針對該案盜用之狀況,進行後續舉證之調查,確保責任釐清,以防止惡意詐騙之行為。必要時本公司將主動提供相關電磁紀錄供警方或 165 反詐騙請求協助,以杜絕類似案件重複發生。

會員收款服務規範

會員向本公司申請收款功能時,應依本公司相關程序進行驗證並提供相關資料文件,經本公司驗證通過後,會員即取得會員收款資格得依本公司提供之各項收款方式進行交易收款。
本《會員收款服務規範》構成《會員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1. 會員同意事項
      1. 會員使用本公司提供之金流服務項目進行收款(以下簡稱本收款服務)時,應當遵守法令及會員與本公司約定之各項服務規範。
      2. 會員與交易相對人發生交易糾紛時,本公司應秉持服務精神協助交易雙方排解交易糾紛。若交易相對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後並透過發卡機構主張拒絕付款或其他產生爭議款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就「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規範之相關法令,協助交易雙方處理爭議款項,但本公司不負支付該筆帳款給予會員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會員應返還本公司所墊付之款項,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應付會員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中逕自抵扣;倘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會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並得依法追訴會員之相關法律責任。
      3. 若會員未遵從會員收款服務規範或本公司系統服務說明、交易頁面中之操作提示、規則等,本公司得拒絕為會員提供本收款服務之一部或全部,會員並應承擔因此所生之責任。如可歸責於會員因素導致本公司之錯誤而將交易款項先行撥付至會員之Shiny Pay 金流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者,會員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筆交易款項予本公司;會員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會員之Shiny Pay金流帳戶之帳戶餘額或他次代收款項中逕予抵扣該筆交易款項及(或)暫停會員要求自會員之Shiny Pay金流帳戶提領該筆交易款項至會員金融機構帳戶之權利。會員並應承擔相關費用。如發現使用信用卡進行無實質交易之收款,會員同意本公司得將其信用卡支付之款項進行退刷,如該款項已撥付至會員之Shiny Pay金流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者,會員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筆交易款項予本公司。
      4. 本公司為編印或建置商家目錄目的需要,得使用會員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但會員要求不刊登者,不在此限。
      5. 會員對於本公司就本收款服務所核發之專用帳號及密碼,包括但不限於測試帳號密碼等,應善盡保管、保密之責。
      6. 本公司得向會員查詢交易之物品或提供之服務項目內容,會員負有詳盡描述交易商品、服務之揭露義務並註明其他有關事項(如附加費用等),並應確保交易資料之正確性。
      7. 會員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含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資訊予交易相對人知悉。會員如有發行電子儲值型禮券者,應提供適當的餘額揭露方式,供交易相對人查詢知悉禮券餘額。
      8. 會員應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9. 會員同意配合本公司、本收款服務合作之金融機構、信用卡組織或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作業(查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紀錄或交易異常狀況)並辦理相關事宜,且會員同意本公司或其他有權機關得向會員進行必要之資料安全查核,以確保交易資料之安全性。
      10. 若會員遇有交易障礙得立即與本公司客服單位聯繫處理,不得隨意與未經本公司確認身份之人員接觸,以避免個人資料或交易相關資料洩漏而造成第三人之損失,若可歸責於會員因素導致上述情事發生所生之損害,會員應負賠償之責。
      11. 會員應於營業網站或實體店舖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宣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體之揭露方式應依本公司提供之方法為之。
      12. 本公司得要求會員進行必要的教育訓練及配合法令宣導事項。
    2. 網際網路交易
      1. 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之電子交易,會員應自行負責就其交易對象為必要之查核。
      2. 會員應將交易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如下範例資訊)於交易前揭露予交易相對人,並應保留所有訂單記錄、出貨單據及客戶簽收單。若有交易糾紛產生,本公司將協助交易雙方協商解決。
        • 商品價格:交易金額(內含營業稅)
        • 付款方式:提供之付款金流方式。
        • 商品內容: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內容。
        • 聯絡方式:線上客服或客服專線。
        • 寄送方式:商品寄送之方式及時間(快遞、郵寄、郵寄費用及應由何人負擔或其他....等)。
        • 退貨條件:退貨方式及條件。
        • 猶豫期:「商品猶豫期間」之訊息及期間。
        • 其它條件:商品是否有進出口限制或額外稅賦(依他國法令而有不同者須做特別說明)。
        • 商品銷售依法令應揭露之事項(政府核發之許可字、證號等)
    3. 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特別約定

      若會員申請使用本收款服務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會員應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1. 會員須注意與其交易之交易相對人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若發現任何有疑義之簽帳交易或與其交易之交易相對人所使用之信用卡包括但不限於可能係偽造、掛失卡、或持卡人交易行為值得懷疑者,會員應通知本公司協助向合作之金融機構進行確認,並配合為必要之處理。
      2.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會員不得另外再裝置任何擷取或留存卡號資料之軟硬體程式,如有違反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會員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倘造成損害,會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3. 會員於實體通路交易時,提供予交易相對人之簽帳單至少應載明收單機構名稱、本公司名稱、會員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帳單。
      4. 交易雙方採用信用卡支付交易款項時,整筆交易須一次取得授權及請款,會員不得將一筆交易攤分作兩筆或多筆金額(即化整為零)進行分刷交易並重新個別取得交易授權號碼或有其他變相之融資行為。
      5. 會員若經司法及相關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或經本公司認定會員為從事風險交易者,本公司無須事先通知會員,得暫時停止會員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或啟動安全控管機制(例如:網路交易使用信用卡國際組織安全認證3D-Secure)。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機關單位通知會員無風險之虞後才得回復相關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會員同意不得請求暫停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期間相關交易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
      6. 會員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與交易相對人進行網路交易,交易相對人得免於簽單簽名及刷卡,會員須保留可隨時提供本公司有關網路交易之證明;如本公司通知會員相關信用卡支付款項失敗時,會員即不得交貨或繼續提供服務或勞務。會員不得讓財務資融公司等不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機構透過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進行交易。
      7.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對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交易無付款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會員負返還之責。本公司並得自應支付予會員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或自會員Shiny Pay金流帳戶中餘額逕行扣除抵充之。致生之損害及衍生之一切相關費用,會員應負賠償之責。
        • 會員未依本會員收款服務規範第三條內容處理帳款。
        • 非屬本公司核給之專屬商店代號進行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交易。
        • 未透過本公司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所取得交易授權號碼(含偽造及自編交易授權號碼)。
        • 無實際購買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向地下錢莊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
        • 會員替其他會員或第三方刷卡或非透過本公司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本公司結帳請款者。
        • 會員受理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或交易雙方從事非法交易而產生之簽帳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出借交易者;但經會員提出該簽帳交易並非從事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而產生之證明者,本公司及合作金融機構於確認該筆款項已無遭司法機關留置或 遭其他發卡機構拒付時,本公司應將款項返還予會員。
        • 本公司接獲發卡機構或國內、外任一清算機構拒付者。
        • 未經過安全控管機制的交易(例如:網路交易使用信用卡國際組織安全認證3D-Secure),經持卡人透過發卡機構否認交易,且本公司已提供持卡人否認交易之相關文件予會員。
        • 經本公司或司法、相關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舉證會員不符合信用卡國際組織所制訂之信用卡簽帳交易規定及習慣者。
        • 自合約終止生效日起,未於十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請款之剩餘簽帳交易款項。
        • 持卡人未收到商品或服務。
        • 會員受理信用卡付款之交易相對人辦理退貨、取消交易、或其交易價格變動相關事宜時,原交易款項進行退刷,而衍生之相關費用。
      8. 本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因系統設備障礙、斷線,以致無法透過網路取得交易授權碼時,依信用卡國際組織規範,會員不得利用電話及人工索取授權碼,會員得聯繫本公司客服中心尋求協助。
      9. 本公司對會員應透過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公司請求撥付信用卡代收交易款項,不得另向其他機構請款。
      10. 會員應對使用信用卡付款之交易相對人,提供同等質之服務及優待,會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向交易相對人加收手續費或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交易付款方式,且不得限制每筆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
      11. 會員不得將本公司依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會員所收取之手續費或其他相關費用轉嫁於交易相對人之交易金額內,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予交易相對人,若有上述轉嫁或附加價款之行為時,會員須立即將轉嫁或附加款退還交易相對人,若有任何對交易相對人之不公平待遇,經查證屬實者,會員須負全責處理,如因此造成本公司損失,會員應負賠償責任。
      12. 會員如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者,不得將應收債權讓售予第三人。
      13. 會員不得將本公司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商店代號、簽帳用品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借予、讓與或供他人使用;亦不得向他人借入商店代號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
      14. 會員不得將本公司提供之簽帳用品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進行破壞、偷竊交易資料或擅自修改相關程式。
      15. 會員同意本公司與會員間簽約、解約及風險提報資料交付予收單機構進行查核及供收單機構報送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第5條規定辦理。
      16. 會員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之交易金額年度超逾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一定請款金額時,應於次年度起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4. 保密義務及所有權
      1. 會員因本收款服務而知悉交易相對人之任何交易相關資料時,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須保守秘密。
      2. 會員所使用本收款服務中所有相關業務資料服務及軟、硬體設備,其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以本公司為權利人,除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者外,應保守秘密;未經本公司同意,會員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以其他任何目的加以使用,若對本公司或第三方因此所受包括但不限於財產、名譽或商譽等一切損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本項保密義務於《會員服務條款》終止或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5. 規範內容修訂及業務訊息之傳達

      因本會員收款服務規範之內容修訂,本公司應依《會員服務條款》約定通知方式進行送達。

網路刷卡購物提醒

  1. 當寄達的商品有瑕疵時,應先以網站上客服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連繫廠商退換貨。依民法第354條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即廠商負有所銷售商品之瑕疵擔保責任。
  2. 網路購物刷卡後,信用卡的發卡銀行不會接受消費者與廠商間瑕疵糾紛的止付申請。所以,刷卡前要特別慎重。
  3. 網路購物刷卡後,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之寄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向廠商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要求退還刷卡支付的款項。
  4. 網路無國界,消費者若是向國外網站購買商品,在退款程序上可能會遭遇困難。因此,刷卡前最好先瞭解網路交易之對象,是否為國內業者,以免求償無門。

會員注意事項同意書

  1. 本人/本公司並無販售國內法令及國際組織規定禁止販售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並應遵宣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宣達公司)之《交易管理規章》。
  2. 本人/本公司信用卡交易金額年度超逾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一定請款金額時,同意應於次年度起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3. 本人/本公司應妥善保管簽帳單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之訂單或相關文件,且對持卡人之一切資料,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4. 本人/本公司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5. 本人/本公司如銷售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含信託),並揭露該履約保證資訊予付款人(買方)知悉。
  6. 本人/本公司如發行禮券,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含信託)。
  7. 本人/本公司不得將宣達公司之帳號、密碼、特約商店代號或刷卡設備借讓予他人使用,或向他人借入特約商店代號或刷卡設備等。
  8. 本人/本公司並無從事不法交易行為(如販賣槍枝、毒品、禁藥、盜版軟體…等、從事融資性墊款、債權轉讓或違反《洗錢防制法》(如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之不真實的交易行為)。
  9. 本人/本公司並無提供代收代付服務給其他第三人(複委託)
  10. 本人/本公司應確保信用卡交易請款資料正確性,就持卡人退貨交易應儘速進行帳務作業。
  11. 本人/本公司不得拒絕持卡人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或加收手續費。
  12. 本人/本公司不得從事融資性墊款之交易。
  13. 本人/本公司不得接受非營業範圍之交易。
  14. 本人/本公司如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者,不得將應收債權轉售予第三人。
  15. 本人/本公司所屬人員有接受教育訓練之權利與義務;同時本人/本公司不應允許未經教育訓練之人員從事信用卡收款工作。
  16. 本人/本公司應核對持卡人之身份及檢查持卡人於簽帳單據或設備上之簽名,應與持卡人本人及其信用卡背面之簽字相同,並應注意是否有異常刷卡之情形。如持卡人與訂購者非同一人,本人/本公司應行賣方責任確認交易是否屬實。
  17. 本人/本公司不得自行或依持卡人要求,就同一筆簽帳交易分刷帳單。
  18. 本人/本公司非經宣達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另外再裝置任何擷取或留存卡號資料之軟硬體程式,如有違反宣達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本人/本公司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倘造成損害,本人/本公司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19. 本人/本公司如有違反上述之情事及其他法規命令者,同意宣達公司依《會員服務條款》及《會員收款服務規範》等規範辦理之,並同意宣達公司得請求損害賠償。

物流暨收款服務處理辦法

    1. 第一條

      本物流服務適用於所有宣達平台服務之會員,除本處理辦法外,會員並應遵守本公司之《會員服務條款》及其相關附屬規範條款、辦法及服務說明等,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糾紛爭議處理》。

    2. 第二條
      1. 本物流服務僅為本公司合作物流廠商就會員交易商品進行受託寄送及代收、代付交易款項之服務,各該商品或服務之買賣或交易關係仍存在於交易雙方;會員之所有消費爭議及交易糾紛,包括且不限於商品瑕疵、錯誤、短少、保固及售後服務、退貨或換貨、以及不實廣告之爭議等,應由會員自行磋商及解決其爭議,或本公司依照《交易糾紛爭議處理》協議調解辦理之。
      2. 非可歸責本公司及其合作物流廠商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已致使用者交寄貨物未於指定期日送達者,本公司及其合作物流廠商將不負擔損失賠償責任及退還交寄運費。
    3. 第三條
      1. 本物流服務所提供之貨物寄送及交易款項代收代付服務之方式及範圍,應僅限依本公司系統或當時所指定之方式及範圍為準;本公司並得隨時增刪或修改本物流服務之方式及範圍。如會員非以本公司之系統所提供之物流服務進行貨物寄送者,如有衍伸相關損害及本公司損失,將由會員自負其責,本公司亦得不經通知自會員宣達帳戶餘額扣收相關款項。
      2. 使用者交寄貨物至本公司合作物流廠商物流中心或所屬門市時,應以本公司合作物流廠商實際驗收內容(包含但不限於數量或貨物狀態)為基準。
    4. 第四條

      使用者使用本物流服務時,關於交易款項之代收代付及爭議款項之處理等事宜,同意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交易雙方使用本物流服務支付交易款項,並選擇貨到付款或超商取貨之付款方式,本公司將由電腦系統自動通知會員進行出貨,並於確認收到交易款項無誤後,依照本公司與會員所約定之方式、期限及條件,於結算後撥付款項予會員。
      2. 付款方所支付之交易款項,應為該筆交易所應支付予會員之全額交易款項,如有不符,本公司合作物流廠商及本公司得拒絕代收該筆交易款項,並視為該交易之付款方未完成付款,交易雙方應自行聯繫確認款項,本公司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5. 第五條
      1. 使用者同意並遵守本物流服務合作廠商之物流進退貨規範手冊如下:
        ・物流進退貨規範手冊_黑貓宅急便
      2. 使用者同意並遵守本物流服務禁運商品規範手冊之相關規定
    6. 第六條
      1. 使用者同意並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前條各項規範及下列概括列舉禁運商品之規定,如有違反造成本公司或其合作物流廠商損害時,使用者同意本公司逕行自使用者宣達帳戶或將給付予使用者之款項中扣除該賠償金額,不足扣除部分,本公司將另行向使用者請求並將提供相關單據供使用者知悉賠償明細。
        •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 遺骨、牌位、佛像等。
        • 動、植物類。
        •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
        • 有毒性物品、氣體、易爆炸、放射性物品、汽機車蓄電池(電瓶)。
        • 具危險性、危害人體、環境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 低溫需冷藏、冷凍之生鮮商品。
        • 易碎品,例如玻璃製品、線香、瓷器、玉器、瓷磚等。
        • 化學藥品、液體。
        • 精密儀器:3C 產品、特殊功能之儀器、GPS 等。
        • 宅配常溫包裹物品尺寸超過150公分或重量超過20公斤。
        • 宅配低溫包裹物品尺寸超過120公分或重量超過20公斤。
        • 超商冷凍包裹物品三邊外尺寸超過30x30x45公分或重量超過10公斤。
      2. 使用者如違反前述規定情形重大或經本公司警告仍未改正者,本公司將暫停或終止使用者使用本物流服務。
    7. 第七條
      1.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本處理辦法之權利,修改後之內容將及時公告於本公司服務網頁並自公告生效日起生效。